明朝婚礼习俗图文介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08:42:58 作者:网络
在如今的婚礼习俗,普遍都是小轿车来接送新人,迎娶,还会发喜糖,宴请宾客。那么,在古代时候的婚礼也跟现在一样吗,明朝时候的婚礼又是怎样的呢?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不妨随小编一起来结婚大全栏目了解下吧!
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
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礼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
1、帝后的婚姻礼仪
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国婚,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告结束。
明代天子的纳吉、纳征、告期,传制遣使礼仪,如同上述。但天子纳后的纳征礼用玄纁、束帛、六马、谷圭等物。皇后府第的陈设也如前仪,唯更设玉帛案。使者到来后,将制书、玉帛置案上,六马陈堂下。执事先设皇后冠服诸物于正堂,礼官入,主婚者出迎,执事举玉帛案,正使捧纳吉、纳征制书,副使捧告期制书,执节者捧节,以次进入,在案上陈列。主婚者行婚跪在案前,正使宣制,然后来使将圭及玄纁授给主婚者,礼仪之制如前仪。副使宣读成婚的皇道吉日,主婚者拜谢,使者持节出,主婚者礼遇使者,使者返回复命如初。
明代帝后婚仪的全部过程,是帝后婚姻礼仪的实践,亦是对王公官员、民人所进行的一次有着炫耀性与示范性意义的婚姻礼制教育。其直接影响和结果,则是政治性、寄生性消费的增长,并导致社会再生产的逐步停滞。其四,明代帝后婚仪的强烈政治色彩、封建特权与等级色彩。
2、宗室的婚姻规制
明代,由于皇家宗室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生活中,居于十分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所以,按照封建等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他们的婚嫁制度及其礼仪也表现出时代特色。
(1)亲王纳妃,仍然和前期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英宗正统二年,敕行在礼部为卫王择妃。
(2)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现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除授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升除。凡京官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
(3)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闲住。其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早在宣德元年,宣宗即下令:今后王国婚姻,须令于附近文武官员及军民之家选取。
(4)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与政事。
在婚姻礼仪方面,明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嫁程序,按照六礼的程式,也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从而使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品官与庶人百姓的婚姻风仪
为了维护封建礼制,巩固封建统治,明代的统治者,在采择唐宋婚丧之制的基础上,对明代品官各阶层与庶人百姓的婚丧制度与风仪也作了具体的法定说明,要求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恪遵执行。
明代的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主要实行一夫一妻的封建聘娶婚制。明代统治者认为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的目的就是为了以重人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并实现婚娶务从节俭,以厚风俗的理想目标,明代统治者依据当代的实际情形,不但对不同品级品官与庶人百姓的聘礼、婚姻对象(如良贱不能通婚)有许多规定与限制,而且对品官与庶人百姓的礼仪程序也作了相应的完善与调整。
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是《朱子家礼》只存纳彩、纳币、请期的仪礼。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可以听任婚娶。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彩、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仪,但有媒人而无宾相。亲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之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并如品官仪制。拜见祖称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
从明代方志记载的情况看,明代的婚礼在名义上遵依朱熹的成法,但民间嫁娶之礼却并不受它的约束。如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称归宁,俗称回门,就是先秦时期遗留下来的古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明代统治者虽然对品官庶人百姓的聘礼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要求士庶之家,婚嫁不得过求仪物,但在实际婚姻过程中,人们并没有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到了明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拜金主义之风大盛,明代婚姻中的买卖关系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所以,明代统治者面对这种景况和现象,束手无策,只能发出皆有限制,后克遵者鲜矣的感叹。此外,明代品官中的纳妾、挟妓现象十分严重;在民间百姓中也存在着典婚、童养婚、指腹婚、冥婚等陋习。
4、休书与离婚
明代休妻与离婚的原因,依照礼与法,除违律为婚、义绝、七出等原因外,更有其它十分复杂的各种原因。明律刑律妻妾殴夫条云:夫妻互殴者,离婚与否,听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妇者,判令归宗;凡妻殴夫者,杖一百,愿离者,听其自便;其夫殴妻,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又殴祖父母条说: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总之夫妻离婚,不是夫弃其妻,就是妻绝其夫,有时也有妻因夫不慧以夫病狂而离婚的,也有妻贪名而离间骨肉而离异的。而夫妇不谐而和离者,亦偶有其例。但无论何种离婚,均须明立离婚证书,则离婚才能生效。并且离婚证书由夫及男女两家尊长签署,且由邻人见证。
5、退婚与改嫁
对退婚与改嫁,明代律令也有详文规定。《户律男女婚姻》条云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答五;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同罪;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之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罪,但要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意完婚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婚者,罪亦同之,不追财礼。婚约一旦确定,男女两家理宜遵守,只有在遇到下列原因之一者,方依法许其解除婚约,另外嫁娶。
(1)男女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明代户律婚姻条说: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2)定婚后无故三年不娶者。明律规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3)男犯罪女犯奸者。《明会典》云:凡男女之一方犯奸盗者,准对方追还财礼,解除婚约。
(4)双重婚约及定婚后男另娶者。明户律婚姻门男女婚姻条云: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知定,违者杖八十。另外,定婚后,男弃约另娶者,女得解除婚约,另行别嫁。
小结:从上文可以看出,在明朝的时候对于婚姻的规定礼俗是非常看重,定制了很多结婚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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