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董仲舒如何解释三纲五常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14:57:13 作者:网络
在汉文化中,儒家文化是一颗闪亮的明星,在星辰大海中熠熠生辉。从统治者的角度看,儒家文化是统治者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三纲五常是儒家伦理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你知道董仲舒如何解释三纲五常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三纲五常”思想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它的形成和发展却是非常的缓慢。早在先秦时期,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以及韩非子“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的“三顺”等思想都是三纲五常思想的萌芽,而董仲舒在先人思想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三纲”的概念。直到东汉时期的《白虎通》对此思想作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论述,至此“三纲”“五常”也被正式列为国家法典,但此时的“三纲”和“五常”还没有被连起来使用,直到东汉后期的马融首次连用了“三纲五常”这个概念。
在董仲舒看来道德便是“三纲”、“五常”,“三纲”一般被认为是用来规定上下等级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五常”则一般被认为是用来处理人际关系的。所谓“三纲”指的是君臣、父子、夫妻之前的尊卑关系,也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则指的是“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从孟子“人伦”思想中提取了其中三伦,即“君臣、父子、夫妻”。在他看来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这三种关系是最重要的的,而这三种关系中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也就是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这其实就是后人所谓的“三纲”。他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道:“天子寿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这段话主要说了不管是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都是在“天命”之下的,都必须要绝对的“顺”,否则就是“逆”。但是董仲舒这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单向的,臣、子、妻只有义务却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君、父、夫只有权利却没有义务。董仲舒用“天命”把这种君权、父权、夫权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三纲”就被确立为封建社会最高的道德规范。
五常主要指“仁、义、礼、智、信”,“常”是恒常,永远不变的意思。初始的“五常”是指处于特定关系和地位中的“君子”们所应当遵从的特殊道德规范。“五常”的提出虽然提出的时间很早,但是被概括为“五常”的却是董仲舒,而且在内容上他也做了一些新的诠释。如居于“五常”思想核心的“仁”,也就是“爱人”。董仲舒对这个“爱人”作了新的解说,要求“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忌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陂之事,无辟违之行”。这里董仲舒主要揭示了“仁”的思想可以作为调和人际矛盾的思想武器。关于“义”他认为“义与仁殊”,“仁”和“义”是两个不同的道德范畴,也就是他所说的“仁者人也”,“义者我也”。《仁义法》中所说的:“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与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董仲舒在这里把处理人际关系归结为处理对人和对己两个方面,把提升自我修养与待人处事统一起来,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模式是很科学的。
关于“礼、智、信”董仲舒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周朝,礼便是约束人们的最基本和必须的社会规范,众所周知孔老夫子最讲究礼,更主张“克己复礼”。孔子要求的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品格的修养,更是要求上至君王诸侯下至庶子小人都要遵循起码的“礼”,要对社会关系进行深刻的约束,并进行必要的制度化,追寻“周礼”的遗迹。董仲舒在《玉杯》中主张的是“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
儒家学派的学者们一直在追求这样一种生活状态:“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说的是仁者像山一样平静、稳定,不为外在的事物所动摇。像群山一样向万物张开双臂,宽容仁厚,不役于物,不伤于物,不忧不惧。在孔子那里,“智”已经是一个明确的伦理规范了,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道德标准,他把“智”与“仁”和“勇”两个道德规范并举,并把三者定位为君子之道“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董仲舒强调“必仁且智”,他那里的仁和智是应该统一的。他认为“不仁不智而有材能,将以其材能以辅其邪狂之心,而赞其僻违之行,适足以大其非而甚其恶耳。”在他看来“智而不仁”和“仁而不智”都是不好的。儒家伦理范畴的“信”讲求的是要为人诚实,讲信用,不虚伪。董仲舒把“信”列入“五常”之中并认为“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要求的是诚实可靠、言行一致的伦理关系。只有人人都能讲“信”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体系才能得以更好的扩展和弘扬,也就是他所说的“着其情所以为信也,……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
关于“五常”与“三纲”的关系,董仲舒并没有明确的论述过,但是观察其所论述的“三纲”和“五常”的具体内容可见,“五常”是为“三纲”服务的,他主张用“五常”的道德手段来实行“三纲”,从而建立一个“三纲”和“五常”相结合的纲常体系。“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上都形成了内在的统一。“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
小结:董仲舒的“五常”,把儒家的道德教条形而上学化和宗教化结合在一起。“仁、义、礼、智、信”在孔孟那里,不过是世俗的道德。可在董仲舒手中,这才获得了本源,成为体现“天意”、“天志”的自然法规。这个“五常”,其实是高于皇权的。虽然君为臣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但人主的发号施令,一样要受到“五常”的约束。否则,其统治的合法性一样要受到怀疑和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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