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业文化拾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1日 15:51:02    作者:网络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文明的农业古国,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我们国家有各种各样的历史记载,来记录中国从古代到现代的一切农业发展。究竟中国农业文化有着什么样的独特性呢?今天,小编要带大家去探索《中国古代农业文化》的历史传奇。


  纵观中国之伟大,有一个最基本的表现:平凡筑伟大,勤劳育真情。中华民族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中,以“自食其力,自给自足”为主导思想,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所以,中国农谚代代传承:“金山银山难充饥,家有余粮心不慌。”求生存谋发展,在华夏大地上繁衍生息了近万年。

  中国黄河、长江流域农业文明,历史悠久
  农业社会文明,是农业古国构建社会文明的基础。据中国考古发现,中国农业文明始于六七千年前的“刀耕火种”时代。中国古人类学会了使用石斧、石刀、石铲、石锄开垦荒地,进行农耕与农种,开创中国农业文明的新时代。

  在中国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博物馆,展示有上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人们可以从所展实物管窥到六七千年前陕西关中平原当时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

  《简明中外历史辞典》80页显示:中国考古学家在浙江余姚河姆渡村东北的【河姆渡遗址】“发现大量稻谷遗迹”,显示出“距今约七千年”中国长江流域继黄河流域之后,农业生产的进步与发展概况。

  《简明中外历史辞典》81页显示:在湖北京山屈家岭所呈现的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一种文化”,在“江汉平原”一带,中国古人类的“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能种粳稻,并饲养家畜。”

  上述考古的资料告诉人们,中国黄河与长江两大流域在农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方面,历史之悠久,是世无前例的。

  中国古代社会进化与发展到了“五帝”时代,即原始社会的末期。炎黄子孙的始祖之一炎帝即神农氏,教导民众用木制作农具,“播种五谷”,这,要比石器制作的农具先进得多;黄帝的正妻“养蚕”,用以解决民众的穿衣问题。证明黄河流域在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产生了蚕业。在解决人类吃穿方面,中国古人类是走在同一时期古人类的前面。

  《简明社会科学词典》1011页显示:舜“曾耕于历山,渔于雷泽,陶于河滨。”同书749页显示:禹“‘尽力于沟洫’,发展农业生产。”这里的“沟洫”,指的是田间的水道。是说禹在指导民众进行田间管理方面,极尽全力搞好农田灌溉用的水道。中国著名“法家”人物韩非在《五蠹》篇中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

  上述文字告诉人们,从舜到禹,都教导民众尽心尽力搞好农耕劳作,解决吃穿问题。尤其是“禹王”,既掌握了治水的方法,又能够身先士卒,表率农耕,科学农田灌溉,加强田间管理。这种治水与参加农业生产的社会实践,促使他把自己的感性知识提升为理性认识,制定出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十分科学的“禹之禁”。

  《中国法制史》19页引《逸周书》记载说:“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在当时,王言就是法。于是,“禹之禁”作为“王法”,成了中国历史上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开端,也是中国各朝各代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最初的蓝本。

  中国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位居世首
  所谓农业社会文明,是指农业生产进步与发展在农业古国的社会活动中所占的地位与发展程度。它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农耕劳作者必须定居,必须勤劳吃苦。用民间谚语说:“流有十滴汗,难得一粒粮。”用唐代诗人李绅的话讲:“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中国人从古人类进化到以农耕劳作为主,基本上可以解决饥肠辘辘和无衣穿的问题。尤其是,禹王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禹之禁”被夏启继承下来,开创构建中国农业社会文明新的一页。

  “禹之禁”的集中要求是搞好水土保持和河道畅通。在禹看来,做好水土保持、保持水道畅通,就不会出现涝灾,农作物就能茁壮成长,民众就能安居乐业,农业生产就可以稳定发展。这一最早的极为宝贵的“水土保护法”,被中国人作为经典传承了下来。夏朝的管治者,经常巡游“九州”,其最主要的社会活动,就是查看有无违背“禹之禁”,发现有违者,即刻纠治。到夏桀时期,这种新兴的进步被被荒淫无道所取代。韩非称其是“暴乱”,因而被商汤击灭,取而代之。

  汤的祖先是以游牧活动求生存谋发展的部落,归附夏朝后,逐步融入农耕区过着半牧半农的生活。灭夏后,将其部落固有的“抢掠为荣”与彪悍称雄的传统继承下来。由此,把夏朝所管之地(九州)据为己有。在农耕区,打破地产世代相传的家庭所有传统,推行【块田制】,史称井田制。

  在三四千年前,中国实行“百亩”块田耕作制度,无疑是由国家推行的一种农业所有制创新。因为家庭传统占有,只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产所有制形式,并不是国家颁行的一种制度。所以,【块田制】(井田制)的施行,是商朝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的制度创新。它对当时农业生产的进步与发展,肯定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于【块田制】(井田制),中国学术界说法不一。有一点基本认同,即商朝打破了夏朝存在的家庭占有田地的传统。

  关于【井田】的资料源有二:
  1、《简明社会科学词典》81页引《孟子·螣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约合今31.2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此段文字映衬出,在商朝存在有公田和私田两种占有与使用形式,以公为主,先公后私,“公私兼顾”。

  2、杨荣国著《中国古代思想史》15页注释中从甲骨文的大小方块和井字的形体推译出,商朝实行“井田制”。

  如果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看成是方块田九百亩(约合今百亩)打有一口井和“井”字是田间的井而不是把它推译成“井字形田块”,那末,百亩田打一口井用以灌溉农田,其农业劳作与农田管理的科学性,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

  鉴于中国古代有这种不同寻常的客观存在,所以,恩格斯曾经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转引自《中国法制史》24页)这些文字告诉人们,中国立国近千年即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到了商代,不存在私有制。也就是说,在中国,国家不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中国立国的现实告诉人们,国家是在传统家族势力强盛的基础上和“子承父业”的主导思想刺激下建立的。这种独具的中国特色,在世界其它文明古国是不存在的。

  众所周知,国之本是人。所以就有了“得人心者,得天下”的哲理。农业古国的根本是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促使农业生产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根据史料显示,商朝的农田耕作已有田、畴(平畴即千里之意),就是说,一眼望去,可以看见千里平坦的田地;圳,即田地上用于灌溉的水沟;畯,古代管理农业的官员。疆,指的是方块田的边界;井,指的是用于灌溉农田用的水井;与畴相关联的有圃和囿。圃:菜圃;囿:是养动物的园子。(参阅《中国古代思想史》13页)

  上述文字告诉人们,商朝构建农业社会文明,在朝廷有专门的官员进行管理和指导,农田的治理,百亩大块田打有水井,田地里有引水灌溉的水渠(当时称圳),并且已经有了育苗的苗圃。如果跟现代农业劳作相比较,除了没有机械劳作和没有科学制种外,其它田间管理几乎一致。可见,四千年前后的中国农业劳作与田间管理,相当文明,水平相当高。

  《中国古代思想史》13页说:商朝“就谷物的种植来说,已有禾、粟、黍、麦、来、艺和浓、啬。与种植相关联的,有桑、果和树、栗。与桑的种植有关的,有蚕和丝、帛。与谷物有关的,有酒和鬯,”……。在长江流域,种植有稻等。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农作物的种植种类是不少的。

  由于商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对农业生产的指导与管理,所以,命文化官员探索农作物适宜种植与栽培的时间,指导农耕、农种与农作物的栽培,确保农业丰收。

  由此,殷人便发明了历法,即纪日法、纪旬法、紀月法和纪年法。民间叫阴历。后来,在阴历的基础上,创立了春夏秋冬四季以及农业节令时气,如谷雨、芒种等,用以指导农业播种。在陕西关中地区,民间说:“谷雨前后,点瓜种豆”就是农业节气与实践应用的具体反映。

  殷纣王暴乱,周文周武伐之,商灭周立。

  周朝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有两大举措,一是国王重视;二是疆以周索,重农固本,文明发展。

  所谓国王重视,是指周文王、周武王亲自参加农业生产,推动农业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中国古代思想史》36页写道:“周文王本人还得亲自出马种田打谷和看牛牧马”。它虽然带有贬义推测周文王不具备作《周易》的文才,但是从另一面展示出,周文王尽管是世袭的族人首领,但其统治者的架势好像不在。他的农人土香气味倒很十足。族人首领亲自农耕的社会活动,不能不映衬出,周文王是一个自强不息、纯朴勤劳的劳动者。这种社会实践,造就了周文王奋进不息的进取精神,锻造出自身独有的渊博的知识和深邃的理论,铸就了姬周统治者立国建国的主导思想。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周文王首创重农之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前无古人的突出贡献。

  中国初中二年级教材《思想政治》(上册)81页写道:“我国古代周武王即位后,把300多万对外战争中的俘虏变为周朝的奴隶。”(这里的300多万数字,笔者有怀疑,很值得考证)有一本叫做《周诗》的书记载有:“千耦其耘”和“十千维耦”。指的是两人并耕,使用农具从事农业耕作。周武王用成千上万的战俘或者被平息的反叛者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姬周统治者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姬周统治者让战俘从事农耕,而不是像商殷统治者那样驱赶战俘去狩猎或者放牧,这是由其农耕生产的社会实践决定的。当时的社会实践和族规、习俗的影响力竟然能够对国家的经济运作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足以说明其支配力量是很大的。所以,历史的看,姬周王朝初期,对商殷遗民有限度地宽容,可以说是新兴的统治者在推动社会进步为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比较成功的举措。

  疆以周索,重农以固本。
  商殷推行的大、小块田(井田)制,到了姬周族人那里,被周族人给融合了。在姬周辖区,族长领取土地,分配给家族或者家庭耕种,从而形成了具有周族特色的“西周块田(井田)制”。这种以家族或家庭为农耕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体制,比较适合关中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给后来发展封建地主经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并使它演变成发展中国封建国家经济的基础,成了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各代的立国之本。

  新建的姬周王朝,吸取商殷败亡的教训,把调节群体利益之争,放在了治国理政之首,将发展农业生产作为“重农固本,裕民求存”的基本国策。事实证明,这一政策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能够基本满足个体,群体的利益需求,也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维护和巩固姬周新政权、推动社会进步的得力措施。

  “疆以周索”,是姬周王朝的基本要求,即必须实行姬周王朝的块田(井田)制,而不是商殷王朝的块田(井田)制。《中国法制史》40页说:“土地的规制,则用周的井田法。”纵观周的块田“井田法”,与商殷的块田(井田)制大同小异。大同,指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即是说,天下所有的土地仍归王有,不能买卖;小异,指的是商王将土地赐给所封诸侯或者邦伯,诸侯将辖区或领地的土地分给各贵族奴隶主进行管制,收取公田之所获,并且支配奴隶的一切。而姬周王朝却划地封疆,将天下分成七十一国,并订立盟书为凭,即“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我土,”使国家土地名为国王,实为“各领主的世袭财产。……直接生产者所耕的份地,由家族领有和分配,……”(上书第42页)。

  这种从领主那里领取土地分配给家族或家庭的耕种方式,是周族人长期从事以家族或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区域性小农经济融入国家性大经济体制所进行的一种比较成功的对接,在当时,是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

  姬周初期沿袭殷制,在朝廷设有专门管理农业的官吏,史称“田畯”或“农正”。在不改变商殷遗民社会关系的情况下,推行西周块田制(“井田法”)。由于对商殷贵族奴隶主的直接利益并无多大损害,所以,致使商殷的块田(井田)制自行废弃,从而改变了原来土地比较高度集中的现状,为方便小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由于姬周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发展农业生产,因而制造了比商殷王朝先进得多的青铜器农具,并将这些农具应用于农垦、农耕、农种、农收。特别是用牛拉犁和使役耕畜从事农业耕作。这种农耕生产,比较适合以家族或家庭为生产单位进行劳作,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

  由此,有的教科书称:“西周时期,有些贵族的粮食堆得像小山那么高。”(参阅《思想政治》九年义务教育初级中学试用课本二年级(上册)第62-63页)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姬周初期的块田制(井田法)即小农经济之运作,是获得了一定的成功。

  西周以社会进步为主,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把中国奴隶社会推上了鼎盛时期。周成王、周康王继周武王之后,遵行周公旦所制之礼规,重视发展农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民众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使姬周统治者与受其统治的各异族群体关于利益纷争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所以后世人称道“成康之治”,流芳百世,称颂其是中国古代人的楷模。史书曾经称赞说:“成康之治”,“天下安宁,刑错四十年不用。”这是中国人的骄傲。

  中国社会进步与发展到东周“礼崩乐坏”时期,就是中国社会文明与野蛮激烈斗争的时期。中国史学界称其为“春秋战国时期”。其实,称其为半奴隶半封建社会,比较符合史实。

  尤其是,秦孝公采商鞅之献策,两次颁行“垦草令”,在秦国“开阡陌,奖耕战”,废除奴隶制的田产所有制,推行封建私有制,即地产家庭占有和朝官封地与奖赏地产占有、军功者所得奖赏房地产所有以及王族(后来成为皇族)房地产占有制度。从不同方面调动农耕者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发展农业生产,收到了强国富民的好效果,使秦国由弱变强,横扫六国之后,一统华夏,创立了中国封建帝国,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新纪元。

  秦始皇集农业生产经验之大成,变“奖耕战”为“上农除末”,重点发展农业经济,着重解决民众的衣食问题,这是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他首创比较完备的农业立法,成为封建统治者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祖师。

  所谓“上农”,指的是皇帝严令举国上下全力以赴搞好农业生产;“除末”,是指凡有损农业生产发展的行为都要剔除。所以李斯受命制定秦律时不得不把发展农业生产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律文中注入比较完备的护农、益农和促使农业生产发展的条文。

  在秦国之前,齐国的管仲率先推行“相地而衰”之策,这是传承夏朝的“咸则三壤,成赋中邦”的作法,即按照地质的好坏与多少征赋(赋,是贡赋,非税赋);与此同时,寓兵于民,减轻民众负担,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在魏国,李悝提倡“尽地力之效”,创立“平籴”法,丰年官府评价购进余量,荒年,由官府评价发卖,缓解灾情。

  所以说,“上农除末”是当时农业社会实践的产物。许多史书说,“上农除末”是秦始皇用以扼杀手工业、商业、工艺事业等的武器。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末,秦兵马俑、秦直道、秦驰道以及五尺道的修建,就无法实施,这些在世界上均为一流首创的奇迹,就不会出现。

  秦皇朝“上农除末”,首先从掌握全国实有土地面积入手,依法规定私有田者之身份和占有田地的合法性。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诏令:“令黔首自实田”,严禁“匿田”,从而把原六国的各种隐匿的田地全部挖掘出来,给国家统一执掌国策,依法治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秦皇朝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律文很多,从出土的云梦竹简和一些史料看,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戌律》、《效律》以及《除吏律》、《司空律》等等。《中国法制史》90页说:云梦秦简所刻律文“近二十个标题,也是商鞅六篇所没有的。”

  为了维护封建私有制即由国家颁行的规定和制度,确保私有田产利益的合法性,秦律在《法律答问》中规定:“盗徙封,赎耐。”并解释:“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就是说,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无疑是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对维护地产利益有利。在那时,秦律称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为田农,或众庶。称小、中地主或大地主以及文人知识分子为民或吏民。有钱有势的人为了争夺或吞噬别人的田产利益,互相偷偷移动田畔或者依仗权势强行移动田畔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秦律规定维护和巩固原有田畔的位置,是有所指的。

  在秦皇执政时期,惩罚“盗徙封”,不仅仅只是为了维护地主的田产利益,而置其它田农的田产利益于不顾,是兼而有之。制定处罚“移动田畔”行为之条款,无论如何比不制定此款要好,有法可依,无疑是一种社会文明。

  在赢秦帝国初期,秦始皇以社会进步为主,政治尚且清明,所制定的“固田护畔”律文,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帝国的田产私有制度,而且能够有效的遏制因为移动田畔而引发的民间纠纷,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国家根本。

  秦律贯彻“上农除末”之王令,在律文中,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农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指导思想。例如:对农田水利、田间管理、水旱灾害、风虫病害、牛马饲养、山林保护、水土保持、种子保管与使用,以及保证农业生产劳动力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仅举几例给以证明。

  例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许砍伐材木山林,不允许堵塞水道,必须保持水道畅通。这样,就有利于春耕、春播和春灌。另外,还规定县级官吏要及时将农田受灾情况和开垦的田地未曾种植的面积如实上报,离都城路途遥远的,应派专人将折子交给驿站传送。如果未按律令之规定上报,则依照治吏律文,予以处罚。参阅《中国法制史》100页

  例二、《仓律》对农作物籽种的保管与使用以及各种农作物每亩的下种量,都做了明文规定。比如:“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参阅上书100页)。在这类具体规定之后,又允许在有利于增产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变通播种下种量,曰:“称议种之。”由此可见,律文只作指导,并不苛求,将种田的灵活机动性,留给了田农。

  例三、依法规定与规范社会行为,确保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秦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就是说,一户农家不能同时征调两个劳动力,若是官吏“行戌不以律”,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秦朝《司空律》还规定:对于用劳役抵偿赀赎罪债的人,在播种、耘田两个季节,各回家二十天。律文如是写道:“归田农,种时、治苗各二旬。”秦朝《仓律》还规定:对于从事农田耕作的官奴,在二至九月农忙季节,每月供给他们的粮食,要“比平时多半石”(同上书101页)。这些规定,是否得到了落实,不得而知。如果“秦法严苛”之说是确定的,那末,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就不是“残酷的野蛮”,而是秦朝构建农业社会以法治农的一种文明。

  例四、关于农业税赋的缴纳,秦律也制定了明确的条款。从云梦竹简内容看,其《田律》、《仓律》、《金布律》,均写有缴纳规定,要求按照占有田地的多少征赋。规定每顷田缴纳饲料三石,农作物杆子二石。皇家自养,收取“池泽”使用之费,称其为税。关于缴纳粮食,竹简刻有“入禾稼”的文字,未见其入仓数量。在《仓律》中也有“入禾稼”的记录。说明在秦朝征收“禾稼”有文字记载。

  据《商君书·靳令》所载:“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说明有余粮之人,可以用粮食买到官爵。《史记·秦本纪》也载有:“始皇四年,天下疫,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注意:此处之百姓系农、工,绝不是“民”即地主)

  上述文字显示,军用粮秣系税赋缴纳。食粮与甲胄等系军人自家供给,部分国家用粮,当是有偿征用,即用钱购买。所以,秦竹简和《仓律》只有“入禾稼”之记录,没有征收税粮数量的记录。

  据史料载,秦皇朝未实行官吏俸禄制。从朝廷到郡县,都由皇帝按官职大小和军功高低,赐给相当数量的土地,由此制造出一个官僚地主阶层。为官者不种地,让官奴和佃农耕种,收获庄稼,交过官租,进行自养。这种“赐地养官”的作法,是奴隶制封侯、赐地遗迹之所在,是一种承前启后的产物。据史料显示,这种制度从秦朝到北魏,魏孝文帝于484年颁布“俸禄制”法令,在官吏阶层实行“俸禄制”,从而终止了官吏自行收取租税的制度。自此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吏,基本上按照官职大小领取俸禄,不再“收税代俸”。

  在秦律中,制定了禁止官佐“匿田”的条款,当是事出有因。即是说,佃农交了地租,官僚地主隐瞒收租量,不向官府如实报告,就要按“匿田”罪论处。无论是地主还是田农,都要按照占田数量向国家缴纳地租。这种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作法,在中国新兴封建势力改朝换代的过程中,均得到了一定的传承与发展。

  秦亡,汉立。汉承秦制,以农业为基础,制定汉律,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依法治农,推动各行业按照律令规定,有序发展。

  其一、制定发展农业律令,依法固本
  《中国法制史》132页说:“汉律成于西汉高祖之时,惠帝和文帝遵而不改,及至武帝时大为扩充。”就是说,汉皇朝初期,在秦律所定《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戌律》、《效律》以及《除吏律》的基础上,承前启后,“取其宜者”,治理农业。

  汉皇朝在依法治农方面,效仿秦制,从农田管理到籽种保护;从保障农业生产劳动力到“轻租减赋”,都打有秦律的印记,即“皆有法式”。到了文帝、景帝时期,采纳晁错之策,增加了“抑商”的律令,即“务民于农桑”和“薄赋敛,广积蓄,以实仓廪,备水旱”(晁错:《论贵粟疏》参阅《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832页)。此外,还制定了“使天下入粟于边”的措施,加强和发展边境农耕区域的农业生产(参阅《中国法制史》第130页)。

  汉武帝为了抑制商业发展,专门颁发了加重商业税收的“缗钱令”,在《田律》之外,又颁发了关于租赋规定的“田令”,还颁发了养马免除徭役的“复马令”,等等。当时所提供使役的马匹,谓之农用马。这后一点,对促使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二、维护农业社会文明,严惩不法者。
  两汉在以社会进步为主的时期,构建农业社会文明,在西汉初、中期和东汉初、中期,依法治理农业,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汉代,田地的占有形式,为官府占有和私人占有两种。谓之官田和私人田。无疑这种田地占有形式,是对奴隶制“公田私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即个体农耕者由对田地只有使用权变成了世袭性的占有。由此,在封建私有制条件下,官田与私人田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斗争,围绕着田产利益之纷争,一直进行着。

  例如:《中国法制史》第142页引《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帝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在汉代,将执行死刑的时间一般放在秋季。一是迷信“敬顺天时”,要顺应时节;二是不耽误农时,有利农业生产。因为汉朝沿用秦朝的“连坐法”,一人犯罪,株连多人。尤其是,“相坐者”为数较多。所以,如果把行刑时间放在农忙季节,“征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己,”势必“上逆时气,下伤农业”(参阅《中国法制史》第167页)影响农业生产。这种立秋断狱与行刑的作法,可以说是对司法审判、执法行刑不耽误农业生产劳动的较好处理。由于这种作法对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比较有利,所以历代封建统治者沿用不变,直到明清。

  其三、减少口赋,免缴农租税,鼓励发展农业。
  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上农抑商,实行“三丁税一”的政策,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尤其是在一段时间内,完全免收农业租税,减少口赋,对发展农业生产非常有利。

  尽管对田地越多的地主越有利,但是对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同样有利。对于佃农来说,有利与否,只能根据出租者与承租者的约定给以评判,无法妄断。但可以想见,在整个社会以进步为主的时期,有剥削,跟以社会退步为主的时期相比,其剥削量无疑会少一些。所以,两千多年前中国汉代免征农业税,其文明性前所未有。在世界上,其它农业古国也未必有。

  其四、采取利农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汉武帝为了构建农业社会文明,大规模兴修水利,治理黄河,引水灌溉农田,提高农民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首创边陲军垦,解决守边军队的部分给养,并且移民到边陲屯垦,对发展边境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东汉光武帝刘秀,曾经在民间吃过不少苦,这样的社会实践,使刘秀对民间的疾苦久久不忘。所以,他吸取西汉以及王莽败亡的教训,释放奴婢;精简机构,减轻百姓负担,增加农业生产劳动力,努力发展农业生产。

  这位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批释放奴婢的皇帝,既破天荒地从政治上还原官奴以自由人的身份,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部分负担。尤其是大部分恢复人身自由的官奴,从事农耕生产以后,可以给农业生产注入一定的劳动力,这种举措,无疑对推动农业生产发展非常有利。

  光武帝刘秀首开先河,精简机构,缩减官员,以便减轻民众负担,可以说他是中国古代“精兵简政”的始祖。他下诏,兼并郡县四百多个;他传承和沿袭了汉武帝首创军队屯田的作法,解决军队一部分给养问题,相对减轻了农民和其它纳税人的负担。

  两汉构建农业社会文明,采取以上各种利农措施,相对增加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较为有效的缓解了社会上因为利益之争所发生的各种阶级矛盾,有效的营造出一个国泰民安的良好环境。

  隋文帝一统华夏后,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沿袭北周“计口分田的制度”简称“均田制”,切实施行“均田法”,调整经济关系,缓解地主阶级与民众的利益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杨隋帝国政权的目的。

  隋文帝平定叛乱,消灭了士族地主豪强势力,解决了无政府群体与国家争权的矛盾,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利益,另一方面相应解决了荫庇群体与依附群体之间的矛盾。他实施“均田法”,使许多荫庇农户摆脱了依附关系,变成了由官府均分露田的自耕农。由此,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关系得到了新的恢复。官府均田,以解放佃户和自耕农,无疑会扩大垦田面积和自耕农范围,相应地给了农人(隋官方对农民之称呼)以比较宽松的生存空间。

  据史料显示,隋文帝令州县官吏检查户口,“自堂兄弟以下亲属必须分立户籍,检查后得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余口。”以后,按“输籍法”之规定,各州县官每年查户口一次,“从此地方官无法作弊。”从史料看,当时的农户人数接近真实。(上述引文见《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第24、25页)

  诚然,由于宽、窄乡占用地数量差别很大,于是,按“丁口”受田,就出现了多、少不同,无法按法令如数给田,致使授田亩数,掺入很大的水分。有的地方官吏为了多收地租,竟然夸大授田亩数,成了“均田不均”,“少田多收租”,使“均田法”在执行中走了样。因为违法官吏掩饰得非常乖巧,所以隋文帝并未察觉,也就未有惩戒的记载。到隋炀帝时,这种枉法情况,完全被送礼行贿给掩盖了。

  隋文帝“均田”以解放佃农,有的地方官吏则用不实田以盘剥民众。尤其是,隋文帝以社会进步为主,检查户口是为了落实均田,阻止地方官吏发展地主豪强势力,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中,为民众谋求了一定的利益。

  然而,隋炀帝以社会退步为主,予智予雄,任性妄为,穷兵黩武、游玩成癖,暴虐肆疾,执政没多久,就被农民革命的烈火烧得焦头烂额,在玩地江都被臣下缢死。

  隋亡唐立。唐太宗汲取隋朝败亡之教训,“以人为本,依法治农,均田、固田”,构建新的农业社会文明。

  李唐皇朝依法治农,把全力放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上。施行“均田法”,调节民众田产利益;推行租庸调和府兵制以减轻民众负担,;立法、司法,制止兼并土地,巩固均田成果,全方位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据《中国法制史》第198页引《贞观政要·务农》记载,贞观二年,唐太宗李世民在朝臣面前提出了一个前无古人的“务本”思想。他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唐太宗提出“务本”思想,可以说是李唐皇朝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宗旨,是唐朝大力发展农业的指导思想。尽管时过境迁,距今已有一千三百余年,可是,“以人为本,发展农业”的理念,依然“瑰意琦行,超然独处,”光彩不减当年。

  624年,唐高祖李渊承袭隋制,施行均田法,制定唐制租、庸、调法,按丁男收取租、调。均田法规定:“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永业),八为口分。”“受田人身死,世业田得由继承人接受,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参阅《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第200-201页

  上述两种受田,人人有份。只是老男、残废人,寡妻、寡妾,受田有所不同。在实际受田过程中,宽乡、窄乡又各有不同。均田法保护官僚地主贵族原有的田产利益不变,只是将因战乱无人耕种的荒地以及未开垦的荒地,按律令规定分给百姓(当时对农、工的合称),用以调节小地主、佃农(时称佃客)、自耕农、半自耕农(时称农人或田农)以及破落的地主在地产方面的利益。鉴于隋亡的教训和摄于农民起义灭隋的威力,新兴的李唐统治者只能以社会进步为主,采取较为宽平的政策,缓解阶级矛盾,以便战后能够修生养息,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解决民众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吃饭穿衣问题。

  唐太宗用“务本”思想理念指导和主导构建农业社会文明,在中国是独树一帜、独具一格。

  李唐皇朝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着重表现在:按律受田,不允许以权谋私,不允许仗势夺田,严格立法以全面巩固均田的成果等方面。

  从唐高祖李渊于624年确定推行均田法到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均田法实行的时间,有14年。其间,买卖公私田、占田过限者对均田法的破坏时有发生。如:地主官僚贵族利用权势巧取豪夺百姓田地,而且少有人问津。由此,善察民情的唐太宗令长孙无忌、房玄龄在唐律《户婚律》中严格规定:“妄认或盗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农人“所分得的‘口分田’为国有土地,不得买卖,违者处以笞刑或杖刑,并且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同时法律禁止占田过限,占过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最高徒一年。此外,还不准依靠官势侵夺私田。上述规定都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参阅《中国法制史》第217页)这,对巩固均田法的成果有利,对无权无势的个体农人或田农来说,相应起到了固守田产利益的作用。对地主官僚贵族来说,能够限制其兼并土地之行为。

  为了保护畜力,有利于农耕,唐律《厩库律》还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故意杀死官私牛马者,判处徒刑一年。

  均田法在李唐皇朝的新兴进步时期,实际上是引导无有田地或者田地较少的农民自食其力开垦荒地向自耕农迈进的一种手段。尽管官僚、地主贵族的田产利益未曾改变,但是佃农能够按照均田法规定,自垦荒地,自耕自种,无论如何还是获得了一部分自主种田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利益。而自耕农、半自耕农也或多或少获得了一定的田产利益。有了固定均田利益的律令,农民就能够安心进行农垦和农耕生产,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以均田为基础的租庸调法,系李唐皇朝的赋税法。纳租,每丁每年纳粟、稻以斗、石计算。纳调,按照乡间的地域所产,每丁每年纳绫、绢、丝、棉、布、麻等,以丈、尺和斤两计算。庸,是关于男丁每年应服役的规定。如:中男纳租调,成丁服兵役。国家有事,每年服兵役二十日,若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都免。服兵役总天数不得超过五十日。用此规定确保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如遇到水旱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都免。”(《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第201页)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李唐沿袭隋制,在全国实行府兵制。所谓府兵制,是与均田法相匹配的一种兵役制度。它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府兵大部分从事农耕,少部分按番,到京师宿卫,或者到边境守边。战时,朝廷任命将帅,率兵出战,战争结束,兵散归府,将帅回朝。按唐律规定“兵士自备甲仗粮食和衣装,存入官库,行军时领取。”,超过役期,要免租调,减轻民众负担,鼓励超期服役,以稳定军心。(参阅《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第104页)

  唐初实行府兵制,一是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切实落实唐太宗的“务本”思想;二是可以防止将帅培植私人势力,避免拥兵自重或者图谋武装割据,对国家统一和皇帝集权专制比较有利。

  在李唐皇朝初期,由于革新进步势力执掌朝政,构建农业社会文明的律令基本得到了贯彻,这才造就了“贞观之治”与“开元之治”。《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124页评价说:“开元、天宝年间,唐朝的殷富达到开国以来未有的高峰。史书说开元末年,西京、东京米价一石不到二百钱,布帛价也很低廉,海内安富,行人走万里远路,用不着带武器。……中国盛强,……天下闻名。全国各州县,仓库里都堆满粟帛。”

  由此可见,李唐帝国在以社会进步为主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抓住了根本,发展农业生产是颇有成效的。

  中国社会发展到了朱明帝国时期,朱明皇朝采用新的法律手段,构建农业社会文明,不断调整经济关系,推动农业生产大发展。

  自古以来,中国民间流传着一句格言,曰:“民以食为天”,是说,人的吃饭问题是一个天大的问题。有道是:“人是铁饭是钢,一天不吃心发慌”,很有哲理。

  曾经在苦水中泡大的朱元璋,深深感知“民食”与国粮的重要。从建立朱明王国开始,,就把战争年代的“广积粮”主张提升到安养生息的高度,效仿李世民“务本”以稳定民心,固本以定国安邦。

  朱元璋构建新的农业社会文明,采取的有效措施是:1、在边境地区推行“屯田”,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以补充国家边境地区所需军粮之不足;2、招收流亡,移民开荒,以解决无田耕种游民的生存问题;3、兴修水利,确保旱涝丰收;4、立法确定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关系,利于农业发展;5、均平赋役,减轻农民负担,……。

  其一、立法以规定和规范房地产与田产利益现状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明朝,已进入末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跟唐朝初期相比,有很大不同。所以新建的朱明皇朝,未实行“均田制”,而是实行按田地占有数量即以亩为计量单位,缴纳税赋的政策,较为有效地打破了几千年沿袭的按丁、户交赋税的旧传统(朱元璋死后,旧传统又恢复)。洪武时期,将居民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和灶户,四种造册,分类管理。

  在这里,军户,指的是兵役的承担者,不许冒充民户逃避兵役。否则,依法惩办。民户,则是钱粮差役的承担者,按照占有田地多少交赋。民户交赋,并且履行每丁每年服差役一个月之规定,不得逃避和拖欠。否则,按律惩处。实行军户、民户分离或分立,实际是受蒙元军事统治之影响,伴生出一种军民大分工。这,是对“奖耕战”的传承与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除秦朝,并无先例。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多见。

  在当时,一些自耕农依靠祖宗留下的田产尚可自立而存之。只是无有田地耕种的农民,大部分丁壮男子,从军去打击蒙元军事势力,变成了军户,少部分则成了流亡者。作为替朱氏群体卖命打下江山的军功户和军户,自然而然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划分军户、农户,进行军、民分工,是一种器重军户的具体表现。

  无田可种、又非军户的,当时称其为游移人。在求生存谋发展的利益驱动下,有四种选择:一是在当地充当佃户;二是接受“民屯”政策迁往宽乡去种地;三是到屯垦区,“移民开荒”;四是到官府圈定的可垦而未垦的荒地开荒种地。按照“鼓励生产”的条件,谋求生路。这样一来,相应的解决了一部分无田游移人和其它民众渴望种田却无地可种的根本问题。

  对因为战争而导致家破人亡的社会盲流人员,朱元璋不由得勾引起对往日流亡生涯的痛苦地回忆。社会实践磨砺出来的良知,敦促他将流亡者招收为官屯的耕户,接受统一管理,从事人力物力较为集中的集约型农业生产,耕种被没收的蒙元贵族之田产即官田,组成了许多田庄,当时也称官庄(明宪宗以后改称皇庄)。

  后来,政治腐败困扰着朱氏统治者,官田变质,成为皇庄后,这块小天地,很快就转化成为人间地狱。

  如果联系起来看待官田与皇庄,就会发现:“官田”相对解决了流亡者的吃饭危机,减少了社会闲散人员,对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是皇庄却成了兼并土地的模特儿,致使明“武宗以后皇庄遍郡县,增至三百余处(河北最多),共占地三万七千多顷。”(见词目:“皇庄”《简明中外历史辞典》第84页)自此,朱明皇朝构建的农业社会文明转化成农业社会野蛮。

  朱元璋批准商人屯田,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一项明智措施。它既解决了一些无地耕种农民的生存问题,又给边境守军就地提供了部分军用粮草,相应减轻了从内地向边境运送粮草的负担。历史上称其为商屯。

  果然,盐商们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便雇用无田耕种的农民到边境开荒种地,将所收获的粮草就近归入边境粮仓。盐商由此省去购粮、运粮等费用,获取更大的利润。边境地区的农业生产也因此得到一定的发展。

  朱元璋为了掌握无田农户情况,实施按“亩田”定赋之策,派遣国子监到全国各地丈量土地,编绘了“鱼鳞册”,写明田主姓名、土地面积、田至、土质、等级等项内容。基本上查清了无田农户,掌握了全国拥有田地的数量,为推行屯田制提供了招雇无田农户的依据,为制定以亩为单元按占田多少交赋之策打好了基础,使多年按丁口定赋税的旧传统被打破。

  在清丈田地的基础上,按亩交赋。一方面使战后无田的民众得到了及时安置,使许多民众吃、穿、住,有了改善;另一方面按实有田地交赋,使国家的税赋收入有了一定增加。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此,《中国法制史》287页说:“据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统计,全国垦田面积已达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明史·食货志》说:‘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封建经济获得了显著发展。”

  朱元璋推行“屯田”之策即“官屯、民屯、兵屯、商屯、腹屯、边屯诸法”(“屯田”《简明中外历史辞典》第22页)。既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又全方位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然而,朱元璋能管得了自身,也许能管得了一世,但无论如何管不了百年之后的子孙,更奈何不了政治暗弱与政治腐败滋生的贪官污吏。如:皇族、官僚、豪强地主即“滑民”的违法行为。最后,由于土地大量被野蛮性行为所兼并,构建的农业社会文明遭到严重破坏,导致饥民暴动,朱明皇朝被推翻。

  明灭清立,中国构建农业社会文明进入野蛮与文明对抗极为激烈的时期。

  以游牧为主的爱新觉罗氏要统治偌大的农耕区,有一个由牧人融入农人的过程。要把“抢掠为荣”的民族习俗与传统,脱胎换骨成汉人的“自食其力”为荣,得有一定的磨练时间。

  满清统治者入关以后,为爱新觉罗氏打天下、夺江山的满族贵族和功臣,基本上脱离了广袤的大草原或山区,移居在农耕区的城镇。当时执掌朝廷权力的多尔衮,为了扩大贵族的生存利益和后世的大发展,强行圈占汉人土地给满族贵族和功臣,以此代替俸禄,以便养尊处优。改变其祖辈放牧的习惯与传统。这些贵族与功臣以官府圈占的农田为资本,佃租给佃农,依靠收租谋生计,过上了稳定的高于游牧放牧的富贵生活。田地被霸占的农耕者变成了满族贵族的佃户,激起了许多地方民众的反抗。康熙帝为了缓解民族矛盾,消除因圈地引发的暴力行为,下令停止圈地。展现出以文明为主,取代了野蛮。

  但是他并没有下令将原先所圈占的田地归还给原有的主人,而是用奖励垦荒、减免田赋的手段,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便在文明与野蛮的斗争中,暂时化解矛盾。

  满清统治者在振兴时期,为了安定民心,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在强化以满族为主宰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比较勉强地维护着农耕者(农民)的基本利益。

  为了巩固以满人为主宰的封建生产关系,大清律规定:“国初勋臣,皆给田庄,以代廩禄”。此外,大清律还规定:“旗民自首私垦余地”(引文详见《中国法制史》第313页),激励满人利用政治强权迅速成长为地主。

  然而,由于许多满人世代善于放牧而不善于农耕,为了求生存,他们只得将所占田地佃租或典卖给汉人,使典卖事件屡有发生,直接动摇着满人的经济基础,引起了满清统治者的不安。康熙时期,曾经多次下令,由官府出资将被典卖的所谓旗地赎回,重新交给满人经营。乾隆十九年则定例,禁止民人典、买旗人土地;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又两次定例,禁止旗地典卖。并且对旗地进行清查,将查出违禁者的“地亩及地亩价银一并入官,业主售主均照隐匿官田律治罪,失察长官也严加议处”(《中国法制史》314页)。

  在朝廷的干预下,满族人的地产利益得到了特殊地保护,对鼓励和强制满人从事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地推动作用。当然也在培植满人地主、加强对佃租人的地租剥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满清帝国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除上边所述“文明与野蛮”参半之史例外,在规定与规范田地产利益,固定住宅所有权和封建的佃租关系方面,是有一定的文明作为的。

  例如:盗卖、换易、冒认他人田、宅之事,若是发生在本家族内,族长完全可以擅自决定,不必报官。以上情况若是发生在族外,则牵涉到家族利益问题,双方族长均站在本家族的角度,为本家族谋利益。双方均以完粮凭证和印契,作为确认房、地产的凭据,报官请求裁决。在当时,若盗耕种民田,一亩以下,笞三十,罪至杖八十。若是盗耕种官田,罪加二等(参阅《中国法制史》315页)。其实,官田有差役把守,平民百姓是不敢触及的。而地方官吏跟恶势力相勾结,盗耕种官田与民田的事件,倒是存在的。所以,处罚“盗耕种”行为的矛头所指,无疑是那些不法官吏和地方恶势力。

  尤其是对“故意损害他人器物、树木、稼禾者,准窃盗论,但免于刺字,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参阅《中国法制史》315页)可以看出,大清律在保护树木和稼禾上,比较重视,无疑对保护地面植被和发展农业生产,比较有利。

  在保护佃租关系和佃权方面,满清皇朝制定了维护和固定其生产关系的律文。尽管以保护地主利益为主,但是,在满清皇朝以社会进步为主的时期,无论如何也稳定了佃户的利益。

  例如:为了防止满人对土地失去控制权,严禁长期租种旗地。由于满人依靠圈地变成农耕区的地主,因此必须像汉人地主那样剥削佃户,才能养肥自己。为了使这种生产关系固定下来,满清皇朝在律文中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户仍旧,地主不得无故夺佃增租,……庄头地棍串唆夺佃增租者,严加治罪。”佃户在租种的土地上可以筑房、建坟,享有一定的使用权,用以固定依附关系。若是退田不种,地主就其所占土地(指:筑房、建坟占地)按上等地亩收租,但不得勒令拆房迁坟,“违者治罪”(参阅《中国法制史》第315页)。

  上述文字,比较明确地告诉人们,大清帝国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注重维护满人地主的利益,规定和规范了汉人地主的利益。尤其是,“地主不得无故夺佃增租”,佃户退田不种,不许地主“拆房迁坟”,比较人性化,要比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明智一些。这一点,是几千年以来的许多汉人统治者所不及的。客观地讲,佃户的一定利益无疑得到了相应的维护。

  正因为如此,满清统治者在这方面比较有效的缓和了佃农与满、汉地主间的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由于正在振兴的满清统治者在初期实行了“勋臣给田庄、以代廩禄”的政策,所以朝廷当时的开销与明朝相比,不会太大,这才有了“免除明三饷加派”和后来的“多次减免赋税”之策。一方面拉拢了汉族的官僚地主,另一方面圈占汉族民众土地以培植满人地主,给满族贵族夺取政权、主宰国家打下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康熙帝比较明智地实行“更名田”,在修改户部则例时,增添了“旗民交产”之条款,规定:“顺天直隶所属旗地,无论京旗、屯居、老圈、自置,俱准旗户民人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其例前置买诡寄旗产者,准令呈明更正,除酌定赋额外,业主售主概免治罪。”尽管这种“买卖交易”较前有所松动,但是一般民地“典卖赎期以十年为限,旗地典卖赎期放宽为二十年。”(《中国法制史》第314页)这种“呈明更正”律令的颁行,基本上停止了强权对农业田产自然流动的干涉,可以说顺应了农业经济运行的规律,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当时条件下的发展,是同农民求生存谋发展的利益目标相辅相成的。

  为了鼓励农民搞好农耕、多打粮食,康熙帝“奖励垦荒,多次减免田赋,”他还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虽然满人地主获利最大,但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佃农也因“新丁不加赋”,相应的减轻了一些负担。雍正五年,上谕说:“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乾隆帝则表示:“欲天下之民,皆尽力南亩”。所以,《户部则例》规定:“民间农桑,责在有司,……不实心者,以溺职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重视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解决民生问题,无疑是希望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康、雍、乾三帝对发展农业生产的认识和采取的措施,基本上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所以对以农业为主的农民来说,起到了稳定人心的积极作用。

  满清帝国走上腐朽没落,在列强的侵凌下,一步一步跌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构建农业社会文明,进入前所未有的停滞不前时期。

  新中国建立,中国共产党人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确立“以粮为纲,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制定“土、种、水、肥、密、保、供、管”的农业八字宪法,切实灵活地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与领导,使农业社会文明在崭新的社会主义大道上迅跑。

  第一、进行“土地革命”,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的垄断,让“耕者有其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

  第二、建立国家(粮食基地)、集体(农业合作社)以及个体三位一体的农业新体制,提高生产力,推动农业生产大发展。

  第三、实行联产责任制,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四、免征农业税,实施惠农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维护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第五、实行地权流转,逐步改变小农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的状况。

  第六、科学制种和推广优良品种,在全国基本实现了优育种,优种植。尤其是在水稻的科学研究方面,其科研成果名列世界前列,全面推广优良品种,保障农业生产年年丰收,农民家家余量满仓;

  第七、据央视新闻报道,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将稀土用于改良土壤促使农业增产的第一个国家;

  第八、建立新农村,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

  由于中国在构建农业社会文明方面,规制适宜,措施得当,所以,连续十年实现全国性粮食增产。中国耕地面积1837亿亩,养活着13亿人口,是世界上以数量少的土地养活着人口最多的国家。

  综上所述,中国构建农业社会文明,历史悠久,成效显著,在当今世界上,这方面之伟大,其它国家无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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